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应办发[2007]35号
各街道党工委、镇(场)党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7年4月16日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难度更大,任务更重,涉及面更广,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为了充分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有关部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
1、抓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党员干部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落实。凡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的,给予党纪处分。
2、指导和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查处党员、监察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案件。
3、积极支持配合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对专项整治中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
二、市委组织部
1、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对领导干部任期内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实施考核,对驻村国家干部包保责任实行定期考核,对工作失职的进行责任追究。
2、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决定实施办法》(应办发[2004] 号)的有关规定。
3、把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党组织、党员、党务工作等评先表彰中严把计划生育关,以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带动生育文明“三级联创”活动。
4、将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列入各级干部学习培训内容,定期举办培训班,强化各级干部的国策意识,提高履行岗位工作能力和水平。
5、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实配强乡镇计划生育党政分管领导、督办乡镇配齐计生专干,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领导保证。
三、市委宣传部
1、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纳入宣传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报道工作和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2、把生育文明建设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应城网等新闻媒体,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做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营造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舆论环境。
3、指导文化部门利用基层文化阵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宣传工作。把生育文明建设列入文艺创作的选题计划,组织创作、编排、演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组织文艺团体、文化馆(站)送戏下乡,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文艺宣传活动。
4、指导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加强对人口理论的学习。
5、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农村创建文明村、文明户、十星级农户等活动总结和评比的重要内容。
四、市农办、农业局
1、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生育文明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农村各项社会经济政策。
2、制定有关涉农政策时,在项目、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无儿户倾斜。
3、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
五、市发展和改革局
1、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的战略、规划,会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年度人口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负责申报全市计划生育基建项目及投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设施建设资金;重点支持乡镇计生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
3、审定全市计划生育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
六、市经济商务局
1、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对中小企业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指导督促中小企业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免费服务。
3、指导督促中小企业落实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就业、社会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等政策。
七、市教育局
1、把人口理论教育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之中,在初中开展青春期知识讲座,在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知识讲座或课程。
2、督促、指导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在接受成年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
3、对农村独生子女参加中考就读本市高中或职中落实加5分的优惠政策。
八、市科技局
1、研究制定帮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勤劳致富的科技推广、科技服务等优惠政策。
2、在各种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活动中,优先向计划生育户提供和培训新技术,提供致富信息。
九、市公安局
1、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
2、指导、督促基层派出所依法查处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溺弃婴儿,贩卖婴儿或利用婴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户籍管理,做好全市人口变动的登记工作。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沟通人口出生登记相关信息,提供有关人口信息查询和户籍资料。
4、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在办理有关证明、证件时,应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及时将查验结果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十、市民政局
1、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婚前教育,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婚姻登记的管理,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婚姻登记情况。做好晚婚晚育、婚前检查的宣传教育,禁止早婚,依法查处违法婚姻。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范公民收养行为,严格查验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计划生育证明,防止借收养和送养子女规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3、积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和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并作为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事业,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做好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者的社会救济工作,对生活有困难的计划生育户予以适当的照顾,做好无子女老人的供养工作。
4、在部门职能范围内,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双女无儿”户的奖励优惠政策。
十一、市财政局
1、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经费投入政策和市政府的要求编制预算并及时足额拨款到位。
2、督促各办事处(镇、场)、开发区按时、按标准足额划拨计划生育经费。
3、落实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部分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配套资金,按政策100%落实到位。
4、在农村综合改革中,督促落实农村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5、督促落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配齐专兼职计生干部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管理,督办国有企业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计生部门,督办企业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免费服务。
十二、市人事局、编办
1、研究落实人口计生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落实计划生育干部的工资待遇,劳保福利等问题,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的稳定。
2、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干部的管理、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晋级、调资、评定职称及录(聘)干时,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按规定实施表彰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干部、职工,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建立和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2、组织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在招工、安排就业、技能培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子女。
3、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离下岗人员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劳动部门在办理有关证件时,首先查验当事人的婚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4、在部门职能范围内,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
5、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落实工作。
十四、市建设局
1、督促各级建设部门在审批外来建筑队施工许可证明时,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人口计生部门,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
2、将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生育文明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有利于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户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市卫生局
1、积极参加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切实加强对城乡医院、个体诊所的管理,建立健全B超管理、妇产科管理制度,严禁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严禁做假节育、出具假节育证明。
2、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婴儿出生死亡、出生缺陷以及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等统计信息。
3、做好生殖保健、优生优育工作,努力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婴幼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4、督促、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孕妇进行孕检、围产期检查和接纳孕妇分娩以及办理《健康证》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5、在部门职能范围内,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
十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认真执行国、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市直各部门、各办事处、镇、场、开发区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2、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开展信息交流和分析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3、根据国家、省、孝感市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周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制定全市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培训;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4、承担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措施和办法。负责协调、监督、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负责对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组织联络。
十七、市广播电视局
1、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人口形势、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
2、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节目。积极报道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动态,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
十八、市统计局
1、组织和实施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人口统计信息的沟通反馈机制。
2、依法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十九、市工商局
1、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2、监督、指导职能科室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执照时,严格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给人口计生部门。
3、优先为计划生育户办理营业执照,鼓励计划生育户经商致富,指导基层工商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在评选先进个体户时,把实行计划生育情况纳入评选内容,协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个体工商户和流动育龄人口从业人员。
4、在部门职能范围内,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农村独生子女户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实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积极参加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参与有关案件的查处。
2、负责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监督工作。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清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3、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二十一、市扶贫开发办
1、将扶贫开发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作为扶贫的重点对象。
2、在确定扶贫对象时,优先扶持计划生育贫困户,在选择项目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贫困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3、树立并大力宣传“少生快富奔小康”的先进典型。
二十二、市法院
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2、依照法定职责受理社会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3、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
二十三、市委党校
1、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培训国家干部、村级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全面了解和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计划生育国策意识。
2、结合应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开展课题调研,分析和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十四、市总工会
1、教育广大职工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宣传教育职工之家,文明阵地的作用,宣传新型生育文化在职工中普及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识。
2、指导基层工会督促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3、关心离下岗职工生活和计划生育状况,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离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十五、团市委
1、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在生育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积极宣传晚婚晚育、婚前检查、计划生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把生育文明作为共青团组织的宣传工作内容,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把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作为评选先进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的必备条件。
2、发动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偏高问题的群众性活动。
二十六、市妇联
1、积极参与并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生育文明建设纳入妇联宣传工作计划。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群众性活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实行计划生育密切结合起来。
3、积极支持鼓励基层妇女干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把开展“双学双比”、“春蕾计划”、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实施“巾帼扶贫行动”与计划生育“三结合”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二十七、市房地产管理局
1、在出售、出租房屋时,要严把计划生育关,查验购房或查验或租赁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2、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严把计划生育关,查验当事人的计划生育证明。
3、在部门职能范围内,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
二十八、市国土资源局
1、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严把计划生育关,严格查验当事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2、在部门职能范围内,研究制订并认真落实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
二十九、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1、在所辖市场出租摊位时,优先向计划生育户倾斜。
2、督促各市场个体工商户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接受“三查”和生殖健康服务。
3、督促市场个体工商户中的流动育龄人员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三十、市规划局
在审批建房规划时,督促房地产开发商与建房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和乡镇(开发区)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三十一、市农机局
1、在农机具补贴等方面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户予以倾斜。
2、在办理拖拉机驾驶证时,严把计划生育关,严格查验当事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3、在部门职能范围内,研究制订并认真落实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