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办发[2007]45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利于农村平安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作用,人民调解贴近群众的基础作用,切实保证广大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顺利实施。要重视和关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有效地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各种职责,主动、创造性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自觉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解决好辖区范围内以及各单位内部、企业内部、学校内部的各类矛盾纠纷。
二、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调解网络。各街道办事处、镇、场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政法办、综治办、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以及信访、农业、民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基层所(站)负责人参加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建成集信访、综治、司法调解职能为一体的综合调处中心。各村(居)民委员会要不断巩固、完善和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面务必达到100%,并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可以设调解小组,选举或聘任人民调解员。在村(社区)每30户左右推选1个调解中心户,设立人民调解信息员。全市大的企业均要有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机构,车间(分公司)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小组,百人以上的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公司)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百人以下的企业(公司)设立人民调解小组,有兼职调解人员。努力形成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户为基础的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网络体系。
(二)坚持不懈地抓好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可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要继续加强兼职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志愿者制度,有效整合、利用辖区内方方面面的人才资源,逐步建立起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志愿调解员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和“持证上岗制”,促进调解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增强人民调解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全方位培训,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分类指导,有步骤、有重点地狠抓人民调解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参训率达到95%以上,努力建设一支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进一步健全调处机制。全市每半年、各街道办事处、镇、场每季度、村(社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人民调解纠纷大排查活动,排查纠纷调处率应达99%,调解成功率应达95%以上。坚持每季度上报人民调解工作报表和矛盾纠纷情况分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真实、可信、科学的依据。要根据调处难易程度,采用就地调处和专门场所调处的办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做好调解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等常见、多发性纠纷,积极介入农村因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征用、环境污染、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资产处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调解,注重对涉及征地拆迁、撤村建居、企业重组改制等容易引发的群体性、易激化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提前介入,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逐步建立起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建设。要建立和推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民情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纠纷调解督办制度,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应急处置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努力实现“三、四、五、六”的目标要求,即:“三百佳”(争创100个最佳人民调解委员会、培养100名最佳人民调解员、吸收100名最佳素质的人民调解志愿者);“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五必有”(必须有标识牌、必须有工作场所、必须有印章、必须有记录簿、必须有统计台帐);“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通过狠抓制度建设,促进规范化管理,形成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发挥正常的职能作用。要坚持人民调解便民、亲民、利民的特色和优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平等、自愿以及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开展调解工作,推行公开调解制度,不断扩大人民调解的影响面。努力使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稳压器”和“调节器”。
(五)扎实抓好调解文书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应该统一规范和填写。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备有“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簿”、“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和“卷宗”,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使用说明填写。特别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资料、报表、案件要分类整理归档,方便利用。一般简单民间纠纷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可以不使用“卷宗”。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矛盾纠纷要求一案一卷,规范整理,妥善保管。
三、加强领导,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从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有效要素之一,列入“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内容,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责任倒查。务必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逐步将现有的“调处(服务)中心”、“治调中心户”或者类似的组织引导到人民调解制度的范畴。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民调解,更多地采用教育、协调、疏导等办法解决各类矛盾,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大服务”格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思路,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坚持以基层司法所为载体,整合有效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各街道办事处、镇、场要积极支持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和促进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要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司法所工作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专项列支。对村(居)及以下调解员的日常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对调解比较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每件给予50--150元的补助。对涉及全局性重大矛盾纠纷,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的调解,各地要酌情给予补助和奖励。调解补助和奖励,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经上一级人民调解组织对调解的认定,由本级政府支付。
要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用先进典型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理论、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宣传,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推进营造一个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支持的良好工作氛围。
20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