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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7-11-5      责任编辑: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应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应城政办发〔20076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应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应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以下简称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和湖北省、孝感市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20076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第七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继续整治饮用水源污染隐患

    2006年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深入做好如下工作:

    1、按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科学划分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

    2、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尚未彻底关闭的,要立即予以拆除;还存在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的,要立即予以取缔;保护区内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堆放场及畜禽养殖场清除不彻底的,要组织人力物力进行集中整治。

    3、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实施集中整治。

    4、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对大富水、老府河等重点区域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         

   5、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继续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

1、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对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对环保部门、监察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等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纠正。

2、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

3、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

4、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各地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26号),积极做好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对未完成规划环评的,从20077月起,省环保局将不再受理未启动规划环评工作的开发区、工业园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入网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

(三)开展重点行业整治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立即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对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督促各地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淘汰到位。三是摸清2万吨/年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基本情况,按照《决定》的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四是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3对小水泥进行全面清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窑径2.2及以下机立窑、窑径2.5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07年底前关闭生产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及20031223后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

4对小火电进行全面清理。逐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和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力度

2006年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未彻底解决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相关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市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政府和市直部门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加大督查力度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提前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对督查发现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整治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督查发现的问题,将挂牌督办一批、通报一批违法企业、行政监察部门处理一批环境违纪人员、媒体曝光一批环境违法行为。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对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孝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协商,联合办案,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要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核准和审批;制定并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点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的问题。

    监察机关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挂牌督办问题迟迟不能落实到位的,要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要定期复查,发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有关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查工作,对有法不依、违反规定颁发营业执照的,要严肃查处。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化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安全保障条件差,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涉危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实施停产整治;对6月底整改不合格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依法关闭;要加强源头管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

    电力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电力监管职能,一是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用落后淘汰工艺的企业,要责令供电企业实施断电;二是监督供电企业按照《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三是清理优惠电价,落实差别电价政策,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发展。

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按照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七)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

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得开工;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达标的,一律不得投产;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一律限期取缔;对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扰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的行为,一律予以纠正;对“宁静日”、“零收费”等违反环保法律规定的地方保护政策一律废止;对于存在环境污染和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向金融机构通报情况,提示风险。

(八)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配合的管理机制,落实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后)承担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职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全市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9月)

    市环保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8月和9月中旬前报送孝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0月)

      10月将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中旬前报送孝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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