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网
首 页 | 概 况 | 新 闻 | 招 商 | 视 频 | 女 性 | 图 片 | 理 论 | 论 坛 | 文 学 | 应城人物 | 关于我们 | 留言板 设为首页
应城人大 | 应城政协 | 政府在线 | 市长信箱 | 科教文卫 | 城 建 | 政 法 | 财 经 | 工 业 | 三 农 | 部门黄页 加入收藏
 
 
应城网>>城建>>绿色环保
环保部:严惩恶意排污行为 违法排放毒物质可拘留
2008-8-6      责任编辑:
     来源:京华时报    

 

  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物质的,可对主管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昨天(8月5日),环保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的《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下发通知,要求严惩恶意排污行为。对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的,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通知指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处罚手段,切实做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一旦发现排污单位有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依职权调查处理,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移送证据材料。

    此外,环境部门还应当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通知指出,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致使违法人员逃脱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记者夏命群)

 
鄂ICP备05014896号
鄂新网备字[0702]号
Copyright @ 2004-2007 湖北省应城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分辨率调为1024*768
网警提示
版权为 应城网 WWW.YINGCHENGNET.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管:中共应城市委 应城市人民政府 主办:湖北省应城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电话:(0712)3268902 3268903 3237580
传真:(0712)3268902
Email: ycrb9999@sina.COM
OICQ:84902634 108359527